责任保证书范文锦集九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保证书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保证书的具体行文需依照一般书信的格式。你所见过的保证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责任保证书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责任保证书 篇1一、质量保证
1、施工质量: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施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直到每个工人熟悉操作工艺,施工中要求严格按操作工艺施工,对施工质量严格按"三检制"(自检、交接检、专业检)进行检查,每道工序不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建立建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2材料: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要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需、经甲方和监理方检验确认,不合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不得使用于工程。
二、工期保证
1、组织合理措施:①由项目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②及时落实材料、机具、劳力的进场和调度、管理。做好工序安排,提前做好工作面的准备工作。
2、实施进度管理:①每周安排计划,下达班组和个人的定额和完成的工程量指标,明确责任。②每天班组对进度和质量实行自检,提出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每周召开协调会,对其它分包单位协调工序及施工进度,及时解决延误施工工期的因素。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队为安全直接负责人,并派安全专管员一名。除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施工用电安全 (二)安全措施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守建筑安全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恶性事故发生。
2、执行安全规范。
3、建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法给工程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依法与工程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绝不拖欠名民工工资。
4、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
四、治安管理措施
工地现场内,施工人数较多,生产工人在工地居住,治安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开展整治治安重点地区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就工地治安问题采取如下措施:
1、每周召开一次治安教育会,派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各项治安管理措施落实至各施工班组.
2、不准各施工班组人员发生打架事件,严禁各施工人员超出规定的活动范围,影响工地管理人员的生活。
3、不遵守工地各项治安管理规定者,一律给予开除处理。
五、环境卫生
1、工地每天及时整理生活垃圾,一定要保持生活居所整洁;
2、工地废弃物必须每天清理,防止污染;
3、所有垃圾必须弃放指定地方,不得擅自乱放乱弃。
4、坚决执行场地清洁的施工行为,确保施工环境的整洁。
承诺单位(签章):四川泸州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诺人(签字):
责任保证书 篇2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
借款人 公安县盛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于20xx年07月 向你农合行借款(大写)叁佰万元,合同约定 年 月 日到期。
本人对上述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如下:
1、 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一年。如贷
款展期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至展期借款到
期日之后二年。
2、 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 在贷款还清前,未经贵行同意,本人不分红,不抽取本人投入的入股资金。
承诺人(签章):
20xx年07月20日
责任保证书 篇31.严格执行国家和工地的各项防火制度。
2.管理生活用火、用电。民工宿舍的电压应在额定电压30v以下,不私自乱接插座、电器,乱拉电线;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宿舍内生火取暖。如今发现除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元的罚款外还将由项目部队分包单位处以 元的罚款。
3.未经允许或防火措施不得当的情况下严禁在易燃部位吸烟或明火作业。离开作业区要切断用电设施的电源、熄灭火源。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 元的罚款。
4.建立以班组为单位的消防领导小组并经常性的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做到把消防工作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评比、同奖励。如发现组织制度不健全者将处以 元的罚款。
5.分包单位在消防重点部位(包括:物资库房、木工棚、工棚、员工食堂、宿舍以及动火区域),按照消防要求自备足量的消防器材,未按要求配备的将处以 元以上的罚款。
6.督促所属各单位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
7.经常向民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民工防火意识。
8.遇有火灾发生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及时扑救,协助有关部门查清火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将由项目安质部门对施工队伍处以 元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每星期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专人限期检查、整改结果报项目部办公室备案。对无记录者将处以 元的罚款。
10.将防火领导小组名单、义务消防组织的名单于工人进场 日内报项目部办公室备案。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分包单位负责人签章:
责任保证书 篇4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
本人同意对 向贵行申请的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若此笔贷款到期,未能按时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本人和财产共有人愿意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个人财产清单附后)
特此承诺
本人签字:
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保证书 篇5为了加强雍景豪庭的安全防火管理,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本使用单位内的防火安全,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本单位现向雍景豪庭管理处作出如下责任保证: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认真贯彻执行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此处隐藏918个字……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记录在当天的值班日志。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值班主任老师和学生将愿意接受研究生处的一切纪律处分。
三、我本人对我办公室的个人相关物品与财产负责,同时,我会积极配合办公室值班主任老师及同学的管理与监督,不在办公室大声喧哗、不吸烟、不酗酒、不打架、不赌博、严格遵守“九楼综合学生办公室管理条理”和所里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我得到同学的举报和研究生处的量化打分表现差我愿意接受研究生处的相关处分。
四、我保证我已经阅读了“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的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一切后果我本人愿意负全部责任。
五、本《学生办公室安全与责任保证书》一式三份,由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个人各执一份。从签发责任书当天起有效!
学生签名: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责任保证书 篇9摘 要: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有过错的一方为了挽回婚姻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婚内保证;财产分配;婚姻关;子女抚养权
一、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保证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犯错后,犯错一方做出的婚内保证书中通常包含,若再犯错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那么,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可否以此为依据作为离婚的充分条件呢?哈尔滨日报(20xx年11月19日第007版)刊载了一个有关婚内保证书的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生一女。婚后被告生活不够检点,曾于20xx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书面行为保证,保证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xx年9月份,被告与一美容院女子同居。于是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据法官介绍,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据此,除协议离婚外,诉讼离婚的依据只能依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而不能单纯以婚内保证书的有关双方关于离婚的保证协议为依据,因为其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二、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是否有效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是否有效根据现实生活的案例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约定明显超出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宁波日报(20xx年4月14日第A1版)刊载一案,妻子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后丈夫向妻子作了保证,称今后不再与对方交往,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如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将自愿赔偿800万元。但妻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仍交往频繁,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其根据承诺赔偿800万元。但是最后法院的判决却没有以此婚内保证书为依据,认为该保证书无效,
判决适多分配财产而并未判决保证书中所约定的800万元。法院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分配给原告800万元明显超出了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只是当时被告暂时妥协的安抚性约定,被告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800万元,难以确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实。若以婚内保证书的保证为依据显然不合理。
2.约定系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时应具有法律效力
哈尔滨日报(20xx年7月25日第007版)刊载市民原告(女)与被告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往往动不动便对原告施以拳脚。20xx年7月,被告再一次对原告进行打骂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向原告写下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原告。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原告一人所有。”20xx年8月,被告在酒后又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原告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原告显失公平。后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3.婚内保证书不能作为离婚时财产分配的绝对依据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婚内保证书所记载的一方所犯的错误通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离婚是因为保证书中所述原因,因此在诉讼中并不能完全以婚内保证书作为证据,还要配合其他合法证据证明,如夫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可鉴定的伤害如家庭暴力,法院则会以医院鉴定为依据判决犯错一方给予另一方损害性赔偿或者财产分配更加倾向于受害一方。此种观点下,婚内保证书只能视为一种“君子协定”用来约束夫妻双方行为,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
三、有关子女抚养权的保证是否有效
大多数学者认为婚内保证书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保证的效力上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绝对无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此条,若母亲无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三种情况,则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如有此三种情况则随父生活,此时则不能依据婚内保证书的依据来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此时婚内保证书对于子女抚养权额保证无效。第二,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若夫妻双方都符合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条件的,婚内保证书的保证则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四、结语
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看是否符合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要件,即是否具有夫妻法律关系,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是否自愿,内容是否合法,还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对于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分具体情况确定。
参考文献:
[1]潘志凡.夫妻间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xx.
[2]李洪安.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构建[D].吉林大学,20xx.